跳到主要內容區

 

 

113學年度第2學期 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申請公告

113學年度第2學期 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校內申請期限: 113年2月17日 (一) 起至 3月7日 (五) 止
※ 逾期恕不受理。若因疫情影響需郵寄申請,請務必於截止日前寄達承辦人收。

申請資訊

應繳資料:
  1. 申請表
  2. 113-1 成績單
  3. 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注意:前學期已申請過的同學,本學期仍須重新繳交申請表才算完成申請!

聯絡窗口

➔ 前往教育部學產基金官網查詢詳細公告

申請資格與辦法

  • 申請對象: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之本校大學部在學學生 (一年級上學期起即可申請)。
  • 助學金額:每人每學期新臺幣 5,000 元。
  • 資格限制:
    • 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者,不得申請。
    • 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之同學,若先前已請領過該學期之助學金,不得重複請領。
    • 不包含碩士班、博士班、進修學校、空中大學等學制。

不得重複請領之政府補助

已領有下列任一項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予繳回:

  •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 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 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 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 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 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 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