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
教育部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
申請注意事項
申請期限:
自即日起至115年1月13日(二)止受理申請
※逾期恕不受理
請務必於截止日前親送承辦人收件。
一、申請資格及對象:
(一)申請資格:本校日間部學士班,並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依據教育部試辦計畫說明:考量獎學金需審查成績優異條件,一年級新生未具有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不納入獎學金發給對象。)
(二)申請對象:同時符合下列兩類(1經濟不利+2成績優異)資格者。
1.經濟不利 (符合A類或B類)
A類:符合學雜費減免資格,每月新臺幣 8,000 元,共9個月。
(1)低收入戶學生。
(2)中低收入戶學生。
(3)身心障礙學生。
(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5)原住民族學生。
(6)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B類:符合弱勢助學資格,每月新臺幣 10,000 元,共9個月。
(1)具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補助資格者。
(2)家庭突遭變故經審核通過者(半年內發生)。
(3)懷孕學生、扶養未滿 3 歲子女之學生。
(4)其他經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者 (須檢附老師推薦表及全戶年收入證明,其家庭年收入以不超過新臺幣 90 萬元為原則)。
2.成績優異
(1)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30%以內。
(2)操行成績須達80分以上。
(3)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
二、應繳資料:
(一)申請表(附表1)
(二)A類同學檢附相關資料(附表2)、B類同學檢附證明書及相關資料(附表3、附表3-1、附表3-2)
(三)113學年度成績單。
*注意:有申請高教深耕計畫補助助學金的同學,請主動告知!
三、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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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愛校區 生活輔導組:廖先生
電 話:(02) 2311-3040 分機 1213
Email:vedaliao@utaipei.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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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母校區 分區學務組:林小姐
電 話:(02) 2871-8288 分機 7925
Email:hui10@utaipei.edu.tw
四、注意事項與說明:
(一)補助期間,如學生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休學、退學、轉學、畢業離校,學校即終止發放獎學金。
(二)獲本獎學金補助之學生不得於同一補助期間再申請其它校內獎學金或助學金。
(三)若為114學年度應屆畢業生發給期程僅至115年6月30日止。
*已領有下列任一項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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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學金性質為政府獎學金,基於政府補助資源不重複原則,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性質相同獎學金的學生,不得重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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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有政府公費待遇之各類公費計畫、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補助助學金之學生,不得再領取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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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學生已領取政府發給助學金性質補助,或領取附有服務義務獎學金性質補助,仍為符合本獎學金發給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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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獎學金學生如有休退學、轉學情形,或有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自發生事實起次月,由學校停止發給後續月份之獎學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