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簡介

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建立學生行為規範,符合大學自治、學術自由,並保護學生基本權利之意旨,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訂定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本辦法之目的在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自治自律處世態度,並引導身心發展,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本校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依「臺北市立大學學生獎懲辦法」第五條訂定「臺北市立大學學生銷過實施注意事項」


學生獎懲業務承辦人

博愛校區:王 約聘校安 02-23113040 分機1235  tony2726269@utaipei.edu.tw

天母校區:龐 輔導員 02-28718288 分機7904  a1485@utaipei.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