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學
學生申訴資訊與管道
若您對於學校的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感到不服,為保障您的權益,可依法規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期限與重要規定
學生對於本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 14 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項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委員會申請受理評議。
假日順延規定:
期限之末日若為本校休假日(不包含寒、暑假),將以其休假末日之次日起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