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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管道】學生申訴資訊 - 學務處生輔暨校安組
學生權益保障

臺北市立大學 學生申訴資訊與管道

若您對於學校的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感到不服,為保障您的權益,可依法規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期限與重要規定

一般申訴期限:14 日內

學生對於本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 14 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不可抗力之例外情形

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項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委員會申請受理評議。

※ 注意: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 1 年者,不得為之。

假日順延規定:
期限之末日若為本校休假日(不包含寒、暑假),將以其休假末日之次日起代之。

承辦窗口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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