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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資訊

學生對於本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 14 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項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委員會申請受理評議。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 1 年者,不得為之。

期限之末日為本校休假日(不包含寒、暑假),以其休假末日之次日起代之。

承辦窗口: 博愛校區 生輔暨校安組 吳組員 / 天母校區 分區學務組 謝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