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生對於本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承辦窗口:博愛校區 學務處 邱組員 /天母校區 分區學務組 謝先生)

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項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委員會申請受理評議。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期限之末日為本校休假日者(不包含寒、暑假) ,以其休假末日之次日起代之。

法規依據:臺北市立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要點

申訴書範例:點此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