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務處公告】本校學生請假規則新增「心理假」之假別,於112學年度第1學期實施。

【學務處公告】本校學生請假規則新增「心理假」之假別,於112學年度第1學期實施。

1. 學生因心理不適致無法出席課程,得請心理假,無需檢附證明文件,惟每學期五日為限。
2. 已請滿五日心理假的同學,請導師優先關懷,必要時由導師轉介至諮輔單位。
-注意事項:
-本校於112年6月13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決議將「心理假」列入學生請假的假別,期望透過心理假讓學生能了解如何處理因情緒或心理壓力的困擾。
- 學生也可以自我察覺心理壓力的來源,透過休息或參加活動來減緩不適,例如:運動、閱讀、寫作、旅行等,或參與身心健康相關的活動或課程,例如:瑜珈、冥想、情緒管理、壓力管理等等,以增強自我調節的能力,幫助掌握調整自己情緒和心理狀態的方法。
-相關請假規則詳見本校學務處生輔組網頁 學生請假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