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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暨校安組獎學金訊息】(自送)115學年度第1學期 屏東縣恆春鎮教育獎助學金,申請日期為即日起至115年9月30日(三)止。

115學年度第1學期 屏東縣恆春鎮教育獎助學金申請公告
115 學年度 第 1 學期 申請公告

屏東縣恆春鎮
教育獎助學金

為照顧恆春鎮鎮民福祉,落實社會福利政策並鼓勵學子向學,特設立本獎助學金。本專案由台灣電力公司、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等單位回饋金補助。

恆春鎮公所 申請期限 (上學期)

每年 9月30日 以前
需由申請人自行向公所辦理

大學/研究所

10,000

公立為上限補助
私立為定額核發

專科學校

7,000

公立為上限補助
私立為定額核發

高中 (職)

3,500

最高補助上限

特定三里 加倍補助

設籍「大光、南灣、龍水」三里且符合年限資格者,享加倍補助!

※ 若實際繳納之學雜費等費用低於本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金額」。

申請資格與條件限制

嚴格設籍條件 (極重要)

須符合下列任一資格:
1. 於 103年12月31日前 曾設籍於恆春鎮者。
2. 符合前項規定,但戶籍遷出後再遷入者,設籍滿一年後 (須連續不中斷) 始可申請。

學籍條件

現就讀國內現行學制 (含專科、大學、研究所、博士班等) 具正式學籍之學生。

資格排除條款

  • 不含學前教育學生。
  • 已領取政府其他相關教育補助項目者,本所「不再予以補助」該項目。

大光、南灣、龍水 特殊規定

須於 103年12月31日前 曾設籍該三里,始得領取加倍補助。若於 103年12月31日後 戶籍才遷出該三里者,僅適用一般補助金額。

申請應備文件清單

1
繳費收據 或 繳費證明 ※ 必須為「正本」。
2
戶籍謄本 ※ 必須為「正本」,且限「一個月內」開立。
3
學生證影本 或 在學證明 學生證需正反面影本,且必須蓋有當學期註冊章
4
存摺影本 限「恆春鎮公所公庫設立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 以上資料請備妥後,由申請人自行前往屏東縣恆春鎮公所辦理。逾期申請或資料不齊者,視同放棄。

作業時程與收件流程

申請方式聲明:

本獎助學金免經學校初審造冊

請由大專院校(含研究所)學生本人(須成年)、父母(任一方)、監護人或委託代理人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與申請表件,於下方官方期限前 自行前往「屏東縣恆春鎮公所」辦理申請

恆春鎮公所 官方收件期限

每年 9月30日 以前 (上學期)

(下學期為 3月31日 以前)

業務諮詢與聯絡資訊

主辦機關: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機關地址: 946 屏東縣恆春鎮天文路1號

承辦窗口: 徐小姐

聯絡電話: 08-8898112 轉 133

主辦單位: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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