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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暨校安組-公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所送「聯合國消費品安全原則」,請於推動消費者保護業務時參考。

聯合國消費品安全原則

聯合國大會第 80/119 號決議通過(2025年12月15日)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15 年 4 月 2 日函轉知各主管機關參考
📋 核心定義與適用範圍

本原則所稱之「消費品」定義與規範對象:

  • 指供消費者使用及可能供消費者使用之那一類產品。
  • 包含線上或線下、全新或使用過、維修或翻新過之產品。
  • 明確排除對象:不包括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此類通常納入不同監管框架之特定風險評估程序)。
⚖️ 市售產品安全一般原則
  1. 向消費者提供之所有產品,在合理範圍內正常或可預見情況下使用或誤用,都必須是安全的
  2. 企業確保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之安全性,負有首要責任
  3. 企業在消費品的設計、品質保證、生產和供應等整個生命週期中,均應考慮到安全性。
🛠️ 負責產品安全之相關主管部門職責
成員國應授權主管部門對不安全產品及供應鏈企業進行調查並採取行動:
📍 企業通報義務

要求企業自獲悉事件之日起,不得無故拖延向主管部門報告與通報安全事件;通報應包含潛在風險及供應鏈之完整資訊。

📍 網路市場監管

調查並採取行動,制止在網路市場上銷售和分銷對消費者健康和安全構成危險的產品。

📍 風險識別與評估

建立系統化流程,蒐集投訴、傷亡報告、召回紀錄與媒體監測等資料,並評估產品特徵、展示行銷及弱勢消費者(如兒童、老年人、身障者)之多樣性需求。

🛡️ 產品不安全時之改正措施與權責
主導主體 可行之改正與管制措施 消費者補救與權益
企業主動或
受命令實施
• 便捷、準確、清晰地告知消費者風險及發布警告
• 自市場迅速收回產品、自消費者手中召回或銷毀
• 線上市場將產品下架
• 在可能且法規允許下對產品特定高風險零件進行維修
企業實施召回時,應向消費者提供有效、免費且及時的補救措施:
1. 維修
2. 更換
3. 給予充分退款
主管部門
依法下令
除上述措施外,得下令:
• 要求產品行銷須滿足先前條件
• 禁止供應、提議供應、展示或出口
在國境拒絕進口該產品
• 下達停產停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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