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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暨校安組】【轉知】「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在 學子女生活扶助金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勞動部 (Ministry of Labor)

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申請公告

勞動部為減輕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因子女在學之家庭經濟負擔,特提供生活扶助金予以協助,以安心落實學子就學保障。
📅 受理申請期間:由本部每年定期公告之
🎯 一.. 適用對象與申請資格
📌 核心申請對象

非自願離職失業,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

  • 不包括之學生學制: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高中職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 申請限制:申請人本人若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此外,若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資格,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 勞工失業及資格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請領老年給付)
  1. 於公告截止日前三個月內,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 於公告截止日前一年內,經核付失業給付或職訓生活津貼,且於截止日前三個月內就業期間未超過三十日。
  3. 於公告截止日前一年內,經核付失業給付或職訓生活津貼,且就業期間未超過三個月。
  4. 於公告申請期間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且須於截止日後一個月內經核付失業給付或職訓生活津貼)。

※ 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法請領上述給付者,若能提出失業認定或職訓推介單及勞保局不予核付之證明文件,仍得申請。

💰 二、生活扶助金核給基準

各學制每名子女核給基準如下:

就讀學校類型(含正式學籍學生) 核給金額 (每名新臺幣)
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 4,000 元
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 6,000 元
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 15,000 元
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 26,000 元
✨ 加給百分之二十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依基準加給 20%)
  • 獨力負擔家計:獨自扶養在學子女(如配偶死亡、失蹤達六個月以上、離婚、受家暴已提離婚之訴、配偶入獄服刑/拘禁、服義務役/替代役、配偶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未婚且無同居成員等)。
  • 多子就學: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二人以上,且均符合生活扶助金核給規定。

※ 同時符合兩項加給條件者,仍以加給百分之二十為限。

📂 三、應檢附之申請文件
⚠️ 申請必備基礎文件:
  1. 「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申請書」
  2. 「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收養者亦同)。
  3. 申請人或其配偶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在我國居留證影本
  4. 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
  5.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獨力負擔家計者(加給項目)應額外併同檢附之證明(依身分擇一):
配偶死亡/離婚/未婚: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配偶失蹤: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6個月以上之紀錄文件。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之訴訟案件資料。
配偶入獄/拘禁: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配偶服役:服義務役或替代役之服役證明。
配偶不能工作:醫療機構之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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