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訊息】(彙送)花蓮縣114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4月15日止
【公告】花蓮縣114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
受理申請期間:校內收件自即日起至4月2日17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申辦方式:本校統一交件申請,由就讀學校初審核章後,造冊報請花蓮縣政府核發。請於申請期間內繳交申請資料至所屬校區承辦單位:
- 博愛校區:生輔暨校安組 陳先生(電話:02-2311-3040 分機 1235)
- 天母校區:分區學務組 林小姐(電話:02-2871-8288 分機 7925)
※ 申請表件及證件須由學校初審,證件不齊、未經學校認定核章或逾期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
一、申請條件與資格
依據「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本獎學金:
- 設籍限制:設籍花蓮縣六個月以上。
- 身分資格: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成績標準:無懲處紀錄,且在校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 排他限制: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 申請對象不包含:空中大學、研究系所、在職進修、教育推廣學分班、公費生、補校及夜間部學生。
二、申請類別
本獎學金按學制區分下列申請類別:
- 國民中小學:國小、國中學生。
- 高中職及五專前三年:公立高中、公立高職、私立高中職、五專一、二、三年級學生。
- 大專校院及五專後二年:大學、二專、三專、五專四、五年級學生。
三、申請證明文件(應備資料)
請備妥下列文件並依序排列繳交:
- 申請書:花蓮縣114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書(需經切結人簽章並由學校勾填審查紀錄)。
- 身分證明: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影本。
- 在學證明: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成績證明:前(113)學年成績證明單(※ 1年級學生請檢附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 戶籍證明: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 審核工作由花蓮縣政府設立之「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負責執行。
※ 相關法規依據:花蓮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114年5月15日修正,府教學字第114009770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