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訊息】(彙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4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內申請自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114學年度 第2學期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重要送件規定
※ 本獎學金須經校內統一送件,獎學金單位不受理學生個別申請。請備妥資料後,送交所屬校區承辦單位初審及彙整。
校內收件期限
自即日起受理至
115年3月23日 (一)
17:00 截止
※ 逾期概不受理17:00 截止
申辦收件處
博愛校區
生輔暨校安組 陳先生 02-2311-3040 #1235
天母校區
分區學務組 林小姐 02-2871-8288 #7925
申請資格與條件
戶籍規定
凡 設籍臺南市 6 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
大學/專科學校 (含五專四、五年級)
- 學業成績學期平均 80 分以上。
- 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
- 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
高中職/五專前三年 (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專一至三年級)
- 學業成績學期平均 75 分以上。
- 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
- 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
不包含以下學制身分 (無法申請):
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 及 公費生。
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
審核發放將依下列身分順序優先辦理:
1 低收入戶學生
2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3 中低收入戶學生
4 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申請文件清單
注意:逾期、個別申請、申請書未蓋學校印章、條件不符或文件不齊者,臺南市教育局概不予審核。
01 獎學金申請書
02 前一學期 (114-1) 成績證明書 一份
※需含曠課及獎懲紀錄
※需含曠課及獎懲紀錄
03 在學證明書 或 學生證影本 一份
04 戶口名簿影本 或 戶籍謄本 一份
05
清寒/所得證明文件 (擇一提供) 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 申請前務必詳閱附件,以免影響送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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