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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獎學金訊息】(彙送)教育部「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自即日起至3月23日止

【公告】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 3 月 13 日(三)止,逾期不予受理。

申辦方式:本校統一交件申請,由就讀學校報請內政部移民署核發。請於申請期間內繳交申請資料至所屬校區承辦單位:

  • 博愛校區:生輔暨校安組 陳先生(電話:02-2311-3040 分機 1235)
  • 天母校區:分區學務組 林小姐(電話:02-2871-8288 分機 7925)

※ 申請前務必詳閱附件計畫,以免影響送件。

一、申請條件與資格

凡現在臺居住,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碩士班及博士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者,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可依身分申請下列類別:

  1. 優秀獎學金:大專校院組 11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85 分以上;碩、博士生組在學成績總平均 80 分以上。
  2. 清寒助學金:大專校院及碩、博士生組 114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3. 證照獎勵金(限新住民):參加勞動部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測試及格,且持有最近 3 年(112、113 或 114 年度)勞動部製發之技術士證。
  4. 特殊才能獎勵金及總統教育獎勵金(限新住民子女):於最近 3 年內在指定國際或全國性競賽獲獎,或獲當年度總統教育獎者。

二、獎項類別摘要(大專校院以上)

  1. 優秀獎學金:新住民每名核發 8,000 至 12,000 元;新住民子女每名核發 9,000 至 12,000 元(名額依全校在學新住民/新住民子女人數比例推薦)。
  2. 清寒助學金:新住民每名核發 8,000 至 12,000 元;新住民子女每名核發 7,000 至 12,000 元(名額依全校在學新住民/新住民子女人數比例推薦)。
  3. 證照獎勵金:依甲、乙、丙或單一級別核發相對應獎勵金。
  4. 特殊才能獎勵金:每名核發 5,000 至 10,000 元(名額不受限制)。
  5. 總統教育獎勵金:每名核發 15,000 元(名額不受限制)。

※ 申請名額及核發基準,請以內政部移民署公告之計畫規定比例為準。

三、申請證明文件(應備資料)

  1. 申請書及相關報名表單。
  2. 114 學年度上學期成績單正本(申請優秀及清寒助學金需附)。
  3. 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居留證等)。
  4. 清寒證明(申請清寒助學金者,須檢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由學校核章之清寒證明文件等)。
  5. 獲獎證明或技術士證照(申請特殊才能或證照獎勵金者需附)。

※ 指導單位:內政部/主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 計畫異動或獲獎名單將於內政部移民署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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