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輔組】【分區學務組】獎助學金其他注意事項
一、特別事項:
(一)已領取卓越師資獎學金者,不得再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及獎助金;本要點內所列獎學金及獎助金不得兼領。
(二)公費生得申領獎學金,但不得申領獎助金;陸生不得申領本獎助學金。
(三)申領獎學金博士班、碩士班以一至二年級、學士班以一至四年級之學生為限(延修生不得申領);獎助金學士班以一至四年級之學生為限(延修生不得申領)。
(四)請領各項獎學金及獎助金之學生,前一學期不得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五)在學期中休學或退學者停發本要點內所列獎學金及獎助金,已核發各獎得不予追繳。
(六)本要點不適用在職學生(以每月固定領有勞委會最低基本工資以上為認定標準)及進修暨推廣教育之學生,申請者應簽具切結書,以示負責。
(七)已獲獎助學金資格通過同學,不得申請學校有權審核決定之校友獎學金、私人捐贈或民間團體捐贈之獎學金。(複審權責單位不在本校之獎助學金,不在此限)
(八)前學期經學校核准出國選修課程學生得申請獎助學金,各系所初審時,應依據申請學生外國選修成績證明進行審核,操行成績得以八十五分計。未能於申請期限內取得成績證明者,得逕由系所認定推薦。
(十)上學期助學金自4月份起核算,而下學期助學金自10月份起核算,為配合年度預算結報作業,請各工讀單位請將11、12月份學習紀錄表於11月底前繳交至生活輔導組(博愛校區)或分區學務組(天母校區),以利助學金核發作業,並請各工讀單位自行掌握學生工讀時數。
二、各項獎助學金詳情請參閱本校網站/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Best圓夢助學(弱助、獎助/獎助學金項下各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