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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分區學務組】獎助學金其他注意事項

一、特別事項:

(一)已領取卓越師資獎學金者,不得再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及獎助金;本要點內所列獎學金及獎助金不得兼領。

(二)公費生得申領獎學金,但不得申領獎助金;陸生不得申領本獎助學金。

(三)申領獎學金博士班、碩士班以一至二年級、學士班以一至四年級之學生為限(延修生不得申領);獎助金學士班以一至四年級之學生為限(延修生不得申領)。

(四)請領各項獎學金及獎助金之學生,前一學期不得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五)在學期中休學或退學者停發本要點內所列獎學金及獎助金,已核發各獎得不予追繳。

(六)本要點不適用在職學生(以每月固定領有勞委會最低基本工資以上為認定標準)及進修暨推廣教育之學生,申請者應簽具切結書,以示負責。

(七)已獲獎助學金資格通過同學,不得申請學校有權審核決定之校友獎學金、私人捐贈或民間團體捐贈之獎學金。(複審權責單位不在本校之獎助學金,不在此限)

(八)前學期經學校核准出國選修課程學生得申請獎助學金,各系所初審時,應依據申請學生外國選修成績證明進行審核操行成績得以八十五分計。未能於申請期限內取得成績證明者,得逕由系所認定推薦。

(十)上學期助學金自4月份起核算,而下學期助學金自10月份起核算,為配合年度預算結報作業,請各工讀單位請將11、12月份學習紀錄表於11月底前繳交至生活輔導組(博愛校區)或分區學務組(天母校區),以利助學金核發作業,並請各工讀單位自行掌握學生工讀時數。

二、各項獎助學金詳情請參閱本校網站/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Best圓夢助學(弱助、獎助/獎助學金項下各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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