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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提升學生法治教育觀念、保障消費權益宣導。

法治教育宣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10日臺教學(二)字第1100118449號書函

    辦理。

二、為提升學生法治教育觀念、保障消費權益。

三、消費爭議案例:

    110年度全臺有關「台灣○○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與未

    成年人購買教材爭議案件:該公司舊契約價金未給付之案件,多

    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法院均會以消費者於簽立契約時為

    未成年人,命該公司補正消費者於簽立契約時,經其全體法定代

    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類此教材業者就未成年人行銷之契約成立與否爭議,應參考民法

    第77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

四、法規:

(一)民法第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

    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

    者,不在此限。

(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1.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

    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

    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2.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3.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

    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

    權消滅。

  4.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

    者,契約視為解除。

  5.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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