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輔暨校安組】【分區學務組】公告「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相關申請訊息詳見附件
臺北市青年留學生
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一、申請資格條件
申請人必須 同時符合 下列條件:
- 中華民國國民,且設籍臺北市滿 1 年以上。
- 已由國外之大學校院或機構接受入學。
- 稅捐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淨額未達申報標準,或未達臺北市個人及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 242萬元。
- 未曾獲得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出國留學獎助學金,或就學貸款補助。
※ 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就讀者,不在本辦法補助範圍。
二、貸款總額度
每年補助名額
- 碩士及專技證照 1,000 名
- 博士學位 200 名
※ 若申請人數超過,將以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身分者優先發給。
利息補助與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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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0年利息全免:貸款期間前10年之利息,由教育局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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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限期 (免還本金):碩士及專技證照為 3年;博士為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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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還款期限:碩士/專技 10年;博士 16年 (含寬限期)。
法規全文與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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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優秀青年出國深造,培育具國際視野之高級專業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碩士、博士學位:指依當地國相關學制規定,修讀碩士、博士學位。
二、專技證照:指修讀特定專業領域,以取得該專業執業資格為目的,且不以取得學位為要件者。
申請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以下簡稱本貸款補助)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要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且申請本貸款補助時已設籍本市一年以上。
二、年齡限制:
(一)修讀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者,年齡在四十歲以下。
(二)修讀博士學位者,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
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淨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三十者。但未達臺北市個人及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二百四十二萬元者,不在此限。
四、已由國外之大學校院或機構接受入學,取得入學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曾獲得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出國留學獎助學金。
六、未曾申貸本貸款補助或教育部留學生就學貸款。
前項第四款之大學校院或機構,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大學校院;或外國政府學校權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大學校院或機構。但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就讀者,不在本辦法補助範圍。
教育局每年得補助之留學生名額如下:
一、修讀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者一千名。
二、修讀博士學位者二百名。
前項各款申請人數超過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發給:
一、具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身分者。
二、申請人家庭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較低者。
本貸款補助申請期間及辦理方式,由教育局公告之。
本貸款補助額度如下:
一、修讀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二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第二年起每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修讀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且學制為一年及十五個月以內者,得一次撥貸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貸款補助期間、利息負擔及償還方式如下:
一、修讀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年(含寬限期三年);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六年(含寬限期五年)。
二、貸款期間前十年之利息,由教育局全額補助;其餘期間之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
三、寬限期內,留學生得免還本金;寬限期屆滿,留學生應依規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前項第三款所稱寬限期,指留學生就學期間。但修讀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者最長為三年;修讀博士學位者最長為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