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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6條、第13條、第15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本貸款以學生為申請人,申請學生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一人或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申請學生為已成年者,由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保證人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
前項申請學生為未成年,且其法定代理人均非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得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

第十三條  
本貸款由主管機關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發生風險之百分之八十;其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國防部者,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分擔之;其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者,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分擔之。
前項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信用保證及代位清償等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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