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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教育部修正「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自即日起實施

各位同學們好:

教育部已於 115 年 7 月 6 日修正發布「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並立即生效。為保障自身權益,
請同學們務必注意本次修正後的申請資格、排富條款與補助標準。若家中或同學本人遭遇急難事故,
符合條件者請於事實發生日起 6 個月內向學務處生輔暨校安組提出申請。

核心規定宣導如下:

一、 適用對象

  • 本校在學學生(具中華民國戶籍)。

  • ⚠️ 請注意【不適用對象】:依教育部新修規定,就讀碩士班、博士班之學生,以及年齡滿 25 歲(含)以上之學生,不列入本要點補助對象。

二、 排富限制(超過以下標準者無法申請)

  • 家庭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 148 萬元以上

  • 家庭不動產價值合計達 1,000 萬元以上

  • (家庭年收入計列範圍:未婚者合併計列父母;已婚者合併計列父母及配偶。)

三、 慰問金核給標準(每人每年限領 1 次)

  1. 學生本人事故:

    • 傷病住院 7 日以上或意外死亡:核給 1 萬元

    • 持有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核給 2 萬元

  2. 父母或監護人事故:

    • 失蹤達 6 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核給 1 萬元

    • 持有健保重大傷病證明或死亡:核給 2 萬元

    • 因特殊災害受傷住院:未滿 7 日給 5 千元;7 日以上給 1 萬元

  3. 弱勢加碼: 家庭持有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除上述金額外,外加 1 萬元

四、 申請方式與期限

  • 申請期限: 請務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全戶戶籍謄本、最新年度所得及財產清單等)至學務處生輔組辦理。

  • 相關法令修正全文可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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