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13年4月17日公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條文」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建構友善校園.落實修復式正義.完善調查機制
本次修法三大重點
強化輔導機制
增訂輔導先行機制,引入「修復式正義」,在調查前或調查中,若雙方同意可進行調和,促進關係修復。
專業調查小組
建立校園霸凌事件調查人才庫,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高中以下),確保調查之客觀與公正性。
明確霸凌定義
區分「生對生」霸凌與「師對生」霸凌,並明定持續性、故意性及對身心造成侵害等構成要件。
什麼是校園霸凌? (第三條)
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或工作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肢體霸凌
言語霸凌
網路霸凌
關係霸凌
詳細作業程序
壹、校園安全與預防 (第6-9條)
- 學校應加強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之認知。
- 學校應設置「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負責防制計畫之研擬與推動。
- 每學期應辦理相關防制宣導活動,並將資訊融入課程與教學。
貳、申請調查與受理 (第10-24條)
- 申請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學校申請調查;知情者亦可檢舉。
- 受理時效:學校收件後應於 3 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委員會審查小組會議。
- 不受理情形:非屬管轄、無具體內容、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等,得不予受理。
參、調查與處理 (第25-36條)
- 調查小組:應於受理後組成,成員 3 或 5 人,全數由人才庫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大專校院得部分內聘)。
- 調查期限:原則上 2 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以 2 次為限)。
- 迴避原則:行為人、被害人之導師或有利害關係者應迴避調查。
肆、輔導與處置 (第37-43條)
- 學校應啟動輔導機制,對當事人進行心理諮商、轉介輔導或法律協助。
- 經調查確認為霸凌事件者,應依校規進行懲處,並追蹤輔導成效。
- 修復式正義:若雙方同意,得進行修復式會議,協助修復關係、減少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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